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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等九部委联合印发意见 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附全文)“开云app官网”

点击量:904    时间: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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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22日开会新闻通气会通报,日前,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牵头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强化协作因应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下称《意见》),就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强化协作因应,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联合前进生态文明建设构成协作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22日开会新闻通气会通报,日前,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牵头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强化协作因应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下称《意见》),就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强化协作因应,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联合前进生态文明建设构成协作意见。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在通气会上讲解了《意见》的涉及情况。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职能作用,最高检、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牵头印发了该《意见》。《意见》共21条,从线索收押、立案首府、调查取证、司法鉴定、诉前程序、驳回诉讼、日常联络、人员交流等8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范,为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获取了有力的制度承托。在线索收押方面,《意见》完备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收押机制,具体行政执法机关找到因涉嫌毁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不应及时收押检察机关办理。

《意见》还明确提出创建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分享机制。在立案首府方面,《意见》认为,要探寻创建首府通报制度,坚决根据监督对象立案,探寻立案首府与诉讼首府必要分离出来。上级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到被监督对象的行政层级、生态环境伤害程度、社会影响、管理效果等因素,将案件线索登录辖区内其他下级检察机关立案。

在调查取证方面,《意见》具体要创建交流协商机制,对于根本性脆弱案件线索,不应及时向被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机关通报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不应大力因应检察机关调查搜集证据。要创建专业反对机制,作好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的交会。

在司法鉴定方面,《意见》认为,要探寻创建检察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伤害司法鉴定管理和用于交会机制。探寻完备检验收费管理和经费保障机制,与涉及检验机构协商,探寻检察机关驳回生态环境伤害公益诉讼时再行不预交鉴定费,待法院裁决后由败诉方分担。依法合理用于专家意见等证据。

在诉前程序方面,《意见》具体了行政执法机关赴任品行的标准,要增强诉前检察建议香港基本法哲理,依法遵守行政监管职责。在驳回诉讼方面,《意见》规定检察机关不应依法驳回公益诉讼。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仍并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检察院依法驳回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执法机关不应依法参予诉讼活动。《意见》还就日常联络和人员交流等问题做出了规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负责人、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通气会上讲解了有关情况。

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强化协作因应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就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强化协作因应,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联合前进生态文明建设,构成如下协作意见。一、关于线索收押的问题1.完备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收押机制。各方不应大力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交会信息分享平台的经验作法,逐步构建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领域涉及信息动态分享。

行政执法机关找到因涉嫌毁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不应及时收押检察机关办理。2.创建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各单位确认涉及职能部门联合创建执法人员情况和公益诉讼线索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由检察机关开会,每年会商一次,确实必须的,可随时开会。

有关行政机关也可就本系统行政执法和公益诉讼线索情况分开展开交流会商,联合研究解决问题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执法人员中的引人注目问题。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领域易发、高发的系统性、领域性问题,可以集中于明确提出意见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办案中的司法不规范等问题,可以明确提出改良的意见建议。

3.建立健全信息分享机制。根据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必须,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获取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中牵涉到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和监测数据,以及环保专员公署等专项行动中找到的问题和线索信息。

检察机关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获取已筹办刑事犯罪、公益诉讼等案件信息和数据信息。更进一步具体收押标准,逐步构建行政执法机关找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收押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找到行政执法机关有可能不存在赴任违法性问题提早预警等功能。二、关于立案首府的问题4.探寻创建首府通报制度。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并展开诉前程序。对于多个检察机关皆有管辖权的情形,上级检察机关可与被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机关强化交流、印发,从不利于执法人员办案、不利于解决问题的角度,确认首府的检察机关。5.坚决根据监督对象立案。对于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牵涉到多个行政相对人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作为一个案件立案;对于一个污染环境或者毁坏生态的事件,多个行政机关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分别立案。

6.探寻立案首府与诉讼首府必要分离出来。上级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到被监督对象的行政层级、生态环境伤害程度、社会影响、管理效果等因素,将案件线索登录辖区内其他下级检察机关立案。在人民法院实施环境资源案件集中于首府的地区,必须驳回诉讼的,一般收押集中于首府法院对应的检察院驳回诉讼。三、关于调查取证的问题7.创建交流协商机制。

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强化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交流协商。对于根本性脆弱案件线索,不应及时向被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机关通报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不应大力因应检察机关调查搜集证据。

8.创建专业反对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为检察机关办案在调查取证、检验评估等方面获取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如帮助作好涉嫌污染物的检测检验工作等。

检察机关可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办案必须或拒绝,获取涉及法律咨询。9.作好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的交会。

深化对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关系的研究,强化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与审判机关的交流协商,作好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因应和交会。四、关于司法鉴定的问题10.探寻创建检察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伤害司法鉴定管理和用于交会机制。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掌控、有序发展的原则,针对司法实践中不存在的司法鉴定委托无以等问题,必要招揽涉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减缓管理制度一批诉讼急需、社会注目的生态环境伤害司法鉴定机构。

针对检验规范不具体、检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减缓对生态环境伤害检验评估涉及标准规范的修改、制订等工作,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强化对检验机构及其鉴定人的监督管理,实施动态管理,完备解散机制,创建与司法机关的管理和用于交会机制,通畅联络渠道,构建信息分享,大大提升检验质量和公信力。11.探寻完备检验收费管理和经费保障机制。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指导地方完备司法鉴定收费政策。与涉及检验机构协商,探寻检察机关驳回生态环境伤害公益诉讼时再行不预交鉴定费,待人民法院裁决后由败诉方分担。与有关部门协商,探寻将检验评估费用列为财政确保。

12.依法合理用于专家意见等证据。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牵涉到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无法检验的,可以融合案件其他证据,并参照行政执法机关意见、专家意见等不予确认。五、关于诉前程序的问题13.具体行政执法机关赴任品行的标准。

对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遵守法定职责的辨别和确认,不应以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定职责为依据,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权力表格和责任表格,以否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违法行为、否全面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监管手段、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否获得了有效地维护为标准。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强化交流和协商,可通过听证会、圆桌会议、公开发表宣告等形式,谋求诉前工作效果最大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研究实施文件,具体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遵守法定职责的确认标准。14.增强诉前检察建议香港基本法哲理。检察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要精确列明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意见部分要精准、明确,并展开充份的香港基本法哲理。

要恪守检察权边界,不干预行政执法机关的长时间赴任和权利裁量权。15.依法遵守行政监管职责。行政执法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不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对系统,确属赴任不做到或不存在不作为的,应该大力采取有效措施展开排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排查完的,应该制作明确不切实际的排查方案,及时向检察机关解释情况;不不存在因违法行政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毁情形的,应该及时恢复并解释情况。

六、关于驳回诉讼的问题16.检察机关不应依法驳回公益诉讼。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仍并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状态仍未获得实质性遏止的,人民检察院依法驳回行政公益诉讼。17.行政执法机关不应依法参予诉讼活动。

转入诉讼程序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应按照行政应诉规定涉及拒绝大力参与诉讼,作好应诉打算工作,根据诉讼类型和明确催促大力应诉博士论文。对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在诉讼过程中要之后推展问题排查实施,力争实质解决问题。对于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决要严格执行,及时缺失违法行政不道德或主动依法赴任。

七、关于日常联络的问题18.创建日常交流联络制度。各方不应具体专门联络机构和明确联络人员,负责管理日常联络及文件传输等工作。

各方可定期或定期开会联席会议,联合研讨解决问题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领域中不存在的明确问题,以及司法办案中引人注目不存在的确认首府无以、调查取证无以、司法鉴定无以、法律限于无以、依法严惩无以等问题。对于达成协议完全一致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联合实施指导意见等形式不予具体。检察机关和各涉及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日常工作层面更进一步拓宽交流交流的渠道和方式,创建经常性、多样化的交流交流机制。19.创建根本性情况通报制度。

为贯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处理突发性、普遍性等根本性问题,对于牵涉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及检察公益诉讼的重大案件、事件和舆情,各方应该及时互相通报,联合研究制订处理办法,及时对此社会担忧。在办案中找到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渎职等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的,应该及时收押纪检监察机关。

20.创建牵头积极开展专项行动机制。各方积极开展的牵涉到对方工作范围的专项行动等,可邀对方参予,确实构成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执法人员工作合力,联合增进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领域依法行政。

八、关于人员交流的问题21.创建人员交流和培训机制。各方可定期互派业务骨干党组书记,增强实践中磨练,更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素质。检察机关可聘用部分行政执法机关业务骨干任命为特邀检察官助理,联合参予公益诉讼办案工作。

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举行涉及培训时,可以为各方腾出名额,或邀各方单位领导和办案骨干讲解情况,定期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共同提高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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